一、根据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》规定,经审核市、旗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初、复审意见,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,同意该企业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法定代表人由李化砚变更为李化伟。
二、请你局依法加强监管,督促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,守法规范经营。要监督企业强化仓储环节全过程安全管理,确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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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局《关于通辽市永安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变更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〉的请示》(通工信民爆字〔2026〕4号)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。
一、根据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》规定,经审核市、旗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初、复审意见,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、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,同意该企业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》法定代表人由李化砚变更为李化伟。
二、请你局依法加强监管,督促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,守法规范经营。要监督企业强化仓储环节全过程安全管理,确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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